索 引 号: | 000223757/2024-12413 | 主题分类: | 民族事务 | 发布机构: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 |
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部门职责 | ||||
发布机构: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4-0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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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 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政策、法规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 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五)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六)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七)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八)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九)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十)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 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十二)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培养宗教界代表人士,承担代表人士在宗教团体的安排工作。 (十三) 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四)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五) 负责协调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六)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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